招标编号:ZB2017HG-337
一、招标条件 本物资采购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报名参加。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种类及规模:脑油原料 7000吨。 2.使用功能:生产原料 3.技术标准:符合石脑油技术要求(见附件) 4.付款方式 4.1支付方式和时间:货物到岸交接,兰州石化公司取样化验合格后,以兰州石化公司出具的计量单数量为结算依据,若供应商选择当月对账60天内支付方式,一票制结算(支付40%银行存款和60%商业汇票);若供应商选择对账90天后支付方式,一票制结算(支付60%银行存款和40%商业汇票)。 4.2开票:投标方须在付款前向招标方开具商品名为石脑油(石脑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完税证明及纳税人申报表等相关证明。招标方收到投标方发票后,先支付不含消费税的货款及运费,对前期同一事项,已有退税记录的供应商,消费税等相关金额待招标方与税务部门核对票据合格后,三个月后向投标方支付尾款。对新中标供应商,消费税等相关金额待招标方与税务部门完成退税事项且款项退税到账后,再向投标方支付尾款。 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 。 5.交付: 5.1交付点:甲方指定卸车栈桥。 5.2到站:兰(局)石岗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铁路专用线 5.3收货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5.4交货进度:根据兰州石化生产计划平衡,以招标人书面下达的月度计划及进度为准。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申请人资格要求) 1.投标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严禁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2.应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3.应持有石脑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4.投标人或委托物流公司应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的资质要求。 5.提供与相关收货单位签订二份以上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发运石脑油的合同及结算运费发票,要求计量交接凭证与合同、铁路票据等相关信息相一致。 6.近一年内供应石脑油连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或出现供货能力不足等不良记录的单位,致使合同终止,不接受参与本次投标。 7.税务局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件、工厂盖章的石脑油销售证明函、申报表及申报附录、电子缴款凭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完税情况明细表。供应商需承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随时配合招标方提供发票原件到税务部门核查等相关手续(需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有效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8日。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邮 箱:1211306049@qq.com
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内容,非正式会员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注册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公告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