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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亮化美化(一期)城市公园亮化工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8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次数:2
核心提示:城市亮化美化(一期)城市公园亮化工程已经由独山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独发改发【2018】11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克拉玛依

城市亮化美化(一期)城市公园亮化工程已经由独山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独发改发【2018】11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资金建设。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该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一、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名称:城市亮化美化(一期)城市公园亮化工程

2、建设

3、建设内容:城市公园亮化工程

4、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

5、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

6、工期要求:计划2018年4月1日开工,2018年6月30日竣工。总工期:91天(日历日)

7、质量标准:合格

8、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施工投标申请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投标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允许参加投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

3、报名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项目负责人应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在注册投标单位缴纳的2017年6-12月份社保证明明细、投标人需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查询对象应包括投标单位法人及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年-2017年类似工程业绩不少于一项(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疆外单位还应提供合格有效的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的进疆登记册。如未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投标单位报名时请提供网上截图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留存,并携带原件确认

4、本工程施工拟采用“资格预审”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参加投标,若报名家数超过15家(含15家),为资格预审;若报名家数不超过15家,则自动变成“资格后审”。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设投标控制价)。

四、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14日,每日10:00时至13:30

时,15:30时至19:00时在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6号303室)报名。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如本工程报名家数超过15家(含15家)为资格预审,报名成功的各投标单位于报名截止次日在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6号303室)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如本工程报名家数不超过15家为资格后审,报名成功的各投标单位于报名截止次日可在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6号303室)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费每份为2000元。

六、投标保证金:报名单位于报名成功后递交投标保证金:贰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由报名单位基本账户汇至“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现金和其他形式缴纳,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报名单位在缴纳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明确资金用途、项目名称,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注:由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持保证金汇款凭证在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6号303室)换取保证金收据)

账户单位: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账 号:300 4800 9092 0000 9372

开户行名称:工行昌吉分行建国路支行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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