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风机动叶电动执行装置【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风机动叶电动执行装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风机动叶电动执行装置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潜在投标人对该项目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装机容量为2×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燃煤发电机组。
1.2 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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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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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风机动叶调节电动执行装置 |
含中文操作智能一体化分体型电动执行器 |
6台 |
SIPOS、EMG、AMUA或设备性能高于上述要求的进口产品 |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卷技术规范书。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 投标申请人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
2.1.3 申请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招标项目的实施;
(2)投标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申请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申请人须提供以上要求的经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或资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律师事务所或相应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诉讼履约情况证明。
2.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2资格审查专用条款
投标方代理品牌应至少有2个及以上同类产品的电厂业绩(须提供包括合同的封面、货物清册、签字盖章页)。
需提供进口品牌的授权证书。
注: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
3.招标文件的获取
2018年04月25日9:00起至2018年05月4日17:00止(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