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冀州区城区主干街道便道改造项目勘察、设计及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已由衡水市冀州区发展改革创新局以冀州发改审批 68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衡水市冀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
建设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共铺装便道面积92917.01平方米、路缘石2980米、管道22428米;建设砌筑连接井255座。分别为长安路铺装便道面积15192平方米、管道5693米,建设砌筑连接井59座;和平路铺装便道面积18700平方米、管道8611米,建设砌筑连接井108座;建设街铺装便道面积5018平方米、路缘石1968米;信都路铺装便道面积32000平方米、管道8124米,建设砌筑连接井88座;湖滨大道铺装便道面积16326.5平方米;兴华大街铺装便道面积2943.7平方米;迎宾大街铺装便道面积2736.81平方米、金鸡大街铺装路缘石1012米。
资金来源:区财政拨款
建设时间: 自签订合同之日至2018年11月底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招标范围:完成以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勘察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 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 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市政专业高级工程师资质证书;施工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须提供市政公用工程级注册贰建造师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3.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家数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成员应签订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的成员应推荐一名联合体牵头人 ,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牵头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7.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满足无行贿犯罪行为查询中没有行贿记录。 完成注册。
4.4 完成注册的投标单位,请于2018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时至2018年8月25日下午17时00分
项目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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