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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建管甲供物资(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信息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日期:2018-09-07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14    
核心提示:新建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建管甲供物资(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信息系统设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WTW2018-034
新建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建管甲供物资(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信息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WTW2018-034
本项目新建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委关于新建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4]2225号)文件批准建设,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 以《关于新建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的批复》(乌铁物电〔2018〕367号)批复了本招标项目,项目业主为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 ,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 库尔勒铁路建设指挥部。本项目新建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建管甲供物资(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信息系统设备)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
新建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新疆段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南部,地处新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境内。新疆段线路东起青海省茫崖石棉矿,穿越阿尔金山,先后经过巴什考供、米兰、若羌、铁干里克、尉犁,西抵库尔勒市(省区界DK508+600~南疆DK456+894),正线长度约708.15正线公里,项目总投资226.27亿元。
计划工期:本项目建设总工期暂按5年安排。
2.2招标内容:新建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建管甲供物资(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信息系统设备),包件划分如下:
包件1: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收货人
交货日期
交货状态
1
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
5t,16.5m
1
工地料库
中铁电气化局格库项目部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
合格、车板交货
包件2:信息系统设备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收货人
交货日期
交货状态
1
机车运营维护设备
列检HMIS子系统
2
工地料库
中铁电气化局格库项目部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
合格、车板交货
2
管理计算机
2
3
列检手持机系统
2
4
打印机
4
3.1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3.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招标项目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制造商或经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
3.1.2许可和认证要求:制造商须同时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以上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桥式起重机)(C级及以上)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以上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C级及以上);代理商须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以上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C级及以上),须同时提供制造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以上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桥式起重机)(C级及以上)。
3.1.3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应满足招标人施工进度的要求。
3.1.4财务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15、2016、2017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财务状况表,且经营状况良好。
3.1.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提供有效的ISO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代理商须同时提供制造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1.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近三年内投标物资的供货业绩证明(附合同协议书和相对应的用户证明)。
3.1.7履约信用要求:附同类物资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良好证明。
3.1.8其他要求:
1、投标物资须具有近三年内通过CAL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投标人须自行在裁判文书网( )查询行贿犯罪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加盖单位公章装订进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之中;
3、制造商和代理商在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因不良行为被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原铁路局)通报处理;
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三年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1.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信息系统设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3.2.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招标项目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3.2.2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应满足招标人施工进度的要求。
3.2.3财务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15、2016、2017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财务状况表,且经营状况良好。
3.2.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提供有效的ISO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代理商须同时提供制造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2.5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近三年内投标物资的供货业绩证明(附合同协议书和相对应的用户证明)。
3.2.6履约信用要求:附同类物资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良好证明。
3.2.7其他要求
1、投标物资须具有近三年内通过CAL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列检手持机系统须通过总公司(原铁道部)技术认证并提供认证文件;
3、投标物资中(列检HMIS子系统、列检手持机系统)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用于代理商投标);
4、投标人须自行在裁判文书网( )查询行贿犯罪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加盖单位公章装订进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之中;
5、制造商和代理商在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因不良行为被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原铁路局)通报处理;
6、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三年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2.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9月6日 至 2018 年9月10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 13时00分,下午15时30 分至 18时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95号豪威大厦22层2211室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明、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供货业绩证明、汇款凭证(以上证明材料均为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影印件)当面购买招标文件,同时需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一套。招标人不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包件售价100.00元,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不论中标与否,购买费用概不退还。
购买须知:投标人根据所购买包件售价,将标书款足额汇至指定账户(具体银行信息见联系方式),同时须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招标编号及包件号。
招标人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交款(汇款必须是以单位名义,招标人不接收个人汇款)。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10时00分至10 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9月27日10 时30分,开标时间2018年9月27日10 时30分,地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

项目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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