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内容: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内容;
(2)在泰安市区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满足项目服务的服务商;
(3)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5)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能提供优质的服务;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现变更为: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能提供优质的服务;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本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16:30时(北京时间)。
其他内容不变。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