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项目竞争性谈判招标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项目竞争性谈判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受伊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前来参加谈判。1、采购编号:YCC0395 2、采购单位:伊春市人民检察-院
3、采购代理机构: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4、项目名称及内容:物业管理项目,详见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6、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服务费用分三年三次付清),确保每环节提供7*24小时服务
9、付款方式:
序号
付款节点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或金额)
1
首付款
签订合同30日内
付款至年服务费用的20%
3
第二期款
签订合同6个月内
付款至年服务费用的50%
4
尾款
签订合同1年内
付款至年服务费用的100%
11、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2.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1、谈判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法律规定
谈判供应商须提供证明的材料
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基本开户行或人民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提交“谈判供应商情况表”(一旦发现不实,按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处理)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法人:税务登记证和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缴纳税收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一旦发现不实,按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处理)
3.谈判文件的获取及响应递交
1、采购文件的获取:凡符合资格要求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内成员单位,请于2018年10月18日至10月22日17:30前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