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微波消解仪等设备招标
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微波消解仪等设备招标
依据抚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招标采购方式,受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委托,就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微波消解仪等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电子化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磋商。1、采购编号:JXJH-2018-G004
2、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
简要说明(详见招标文件)
数量
采购项目预算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进口产品)
1台
130万元
微波消解仪(进口产品)
脂肪测定仪
1台
小型仪器
1批
国产产品能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也可以参与投标。
(1)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①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
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8年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证和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单位自行出具承诺函原件)
⑥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开标时供应商必须提供投标公司信用证明(操作步骤:登录“信用中国”首页,在“信用信息”一栏中输入公司全称搜索,然后将全部搜索结果截屏打印并加盖公章。)
(4)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无失信声明函等网上查询截图打印并加盖公章)。
特别提醒:开标时必须按以上要求提供资料文件作为资格审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指证件、证书)进行扫描,编制到《资格证明文件》内,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上资格证明材料、投标文件及CA证书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5)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办理江西省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单位;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四、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8年10月19月至2018年10月25日(北京时间)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