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局设施蔬菜绿色高产高效项目(第三包)招标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等方面相应的施工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局设施蔬菜绿色高产高效项目(第三包)招标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等方面相应的施工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