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
国道335线黄家滩至百灵庙段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投 诉
地
被投诉
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地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
投诉人于
投诉人投诉请求:
一、关于《关于取消中标资格的函》所述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问题;
二、关于被投诉人拒不提供履约保证金账户问题;
三、关于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节点问题。
经我局调查核实如下:
投诉人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经我局查明,被投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贵单位有效的履约保证金,且被投诉人也未变更履约保证金提交的方式,被投诉人也不存在拒不提供履约保证金账户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投诉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投诉人提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关于履约保证金期间的规定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