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电力股份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及评估
竞争性谈判公告
1. 竞争性谈判条件
根据招标谈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云南(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云南保山电力股份(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云南保山电力股份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及评估(项目编号:D530000000011800120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进行采购。欢迎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潜在申请人参加本项目谈判,就本项目提交密封谈判响应文件。
2. 项目采购范围、服务周期及质量要求
2.1项目概况: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542号)的要求,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从电力行业实际出发,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工作机制。
内容包含:云南保山电力股份及下属五个(永昌、腾冲、施甸、龙陵、昌宁)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工作与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
2.2服务范围及内容: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及评估,以国家能源局下发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为依据,以“一案三制”为核心,围绕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对云南保山电力股份及下属五个进行应急能力建设,开展评估工作,撰写评估报告,具备备案基础,并确保备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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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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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及评估 |
1项 |
50.00 |
具体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第五章技术要求。
2.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2.4项目实施
2.5 服务周期要求:谈判申请人自报完成本项目的最短服务周期,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2.6采购人服务周期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或最迟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工作,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2.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确保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考核验收合格。
3. 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谈判申请人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资质要求:谈判申请人须应针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满足进行声明或说明(招标文件提供格式的按格式要求书写,无格式的格式自拟);
3.3财务要求:提供近两年(2016、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没有处于被关停、财产被冻结状况;如为新成立公司,根据情况提供财务报表。
3.4信誉要求及履约情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履约能力,可提供第三方证明(如中国裁判文件网上截图等)或自行提供承诺书;
3.5
3.7其他要求:本项目接受不联合体投标。 4. 谈判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于2018年12月04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17时3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云南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