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煤集团石槽村煤矿管理信息一体化项目(无轨运输快速排矸牵引式自卸车研制)(招标编号:CSIEZB190400588 )已经批准实施,项目业主为宁夏煤业集团 ,资金来源: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宁煤集团石槽村煤矿计划研发由牵引动力头与挂车两部分组成的拖挂牵引车,拖挂牵引车车头不进罐笼,只有挂车进罐笼,挂车车厢容积较大,符合石槽村煤矿副立井罐笼尺寸和运行提升能力,计划车厢容积设计不低于12m³,罐笼运行一次可排矸20吨以上、车辆宽度小于等于2200mm、高度小于等于2300mm、挂车长度小于6500mm、牵引车通过牵引座与挂车能快速连接,连接时间小于1分钟、车辆离地间隙和转弯半径满足石槽村煤矿井下作业要求的快速排矸车辆。
2.2招标范围:
研制一套快速排矸无轨车辆(共计两台:井上下各一台、该车辆含以下七个部分研究,分别是动力系统研究、动力匹配及传动系统研究、转向系统研究、制动系统研究、牵引车和挂车车厢快速连接装置、牵引车和挂车机架、车厢的轻量化设计与有限元分析研究)及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
2.3计划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完成项目实施,通过竣工验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在中华人民国和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生产商;
B.投标人应具有煤矿防爆车辆研发制造能力,具备整车及底盘设计、生产能力((提供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和煤矿防爆车辆的检测报告);
C.提供至少4份供货合同及所提供合同对应的技术协议,要求供货车辆工作形式为牵引式自卸车,载重不低于10吨【提供合同及技术协议复印件 和所提供业绩对应的由最终用户签署的至少一项下列文件复印件:用户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设备到货证明、业主表扬信。上述材料内容需含标的名称、合同执行时间及单位名称。若投标人未按此要求提供业绩,其业绩为无效业绩。 合同无总价金额的须同时提供甲方出具的结算证明,加盖财务章或公章】;
D.
E.技术负责人具有液压专业或机械专业或气动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