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湘潭电化集团生产厂区旧址锰污染土地修复项目已由湘潭市岳塘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岳发改基【2018】8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中央专项资金及企业自筹,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
2.2 项目具体如下:
2.3.1厂区内约4489.3m3表层建筑垃圾进行收集及清洗,清洗后的建筑垃圾外运综合利用,清洗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场地平整和绿化场地面积10.7万m2、覆土(覆土深度0.2m、覆土面积为30000m2、覆土土方量为6000m3)。
2.3.2厂区场地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方量为56641.92m3,采用稳定化固定化修复;重金属和有机物复合污染土壤的修复方量为4030.84m3,采用化学氧化法+稳定固定化修复;厂区内受污染的堆土土壤(表层和表下层土壤),重金属污染土壤约17864.56m3,采用稳定化固定化修复;有机物污染修复的土方量为1775.78m3,采用化学氧化法修复;重金属和有机复合污染修复的土方量为5528.56m3,采用化学氧化法+稳定固定化修复;修复后污染土壤回填至做好防渗管控措施的回填位置。单独重金属污染土壤总计74506.48m3,单独有机污染土壤总计1775.78m3,重金属和有机复合污染土壤为9559.4m3。污染土壤合计85841.66m3;修复后重度污染土壤回填至做好防渗管控措施的回填位置。
2.3.3处理后土壤根据公园建设大致地形进行整理和回填。
2.4 工程估算投资:3338.31万元。
2.5 场地修复目标:
2.5.1满足本项目实施方案全部要求,达到土壤修复合格标准。
2.5.2综合场地规划用地情况,需要选择并确定适应的污染土壤修复标准,保证符合修复标准的土壤不会对其周边造成环境风险与健康风险,同时保证超过修复目标的土壤得到有效的处理处置,消除其环境风险与健康风险。使得该地块达到规划用地条件并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等。
2.5.3本场地修复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公园绿化。根据《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 1125-2016)执行(如遇最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绿化、公园用地按照居住用地标准执行。人口密度<25人/km2,场地修复后,表层0.2m土壤以内土壤重金属浓度总量符合修复目标值最高限值要求;场地西侧即为湘江,场地内下层土壤浸出液浓度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限值,土壤修复后的污染因子浸出浓度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限值。修复后场地对周围环境不再产生不良影响,满足区域规划建设和居民生活的需要。厂区内施工废水及建筑垃圾冲洗废水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2.6 计划工期:设计和施工工期共计1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开工令为准。
2.7质量要求:
2.7.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满足招标文件及行业设计规范要求。所有施工设计图必须按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且最终通过施工图审查。
2.7.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污染场地处理效果达到政府相关部门对技术方案、可研、环评、初步设计等文件批复规定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规范与标准要求。项目通过验收,且验收合格。
2.8招标范围:中标人中标后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项目资料对建设内容等进行复核,经招标人确认后,完成项目全部实施内容。中标人中标后进行优化设计,经设计评审、图审、工程量审查和相关部门审核后,进入工程实施阶段,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整体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及后续服务等全面负责,直至项目通过验收,验收标准以相关规范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达到验收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投标人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已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了其企业基本信息(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 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污染修复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3施工
3.4技术负责人具有环保类或环境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
3.5设计负责人具有环保类或环境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3.6施工
3.7投标人应无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
3.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该满足法定要求。
3.8.1联合体各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
3.8.2联合体单位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及各自的分工和权利义务。联合体投标中,具有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污染修复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设计单位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内容,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有效期内)的施工单位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内容。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3.8.3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开标后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参照湘建监督【2017】76号文件,采用综合评估法。
5.投标保证金
5.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
5.2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 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详见 /zlxz/3480.jhtml)。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递交的:银行保函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
5.3各
5.4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5.5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请从2019年4月24日~2019年4月30日17:00时止
项目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hun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