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
原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设计业绩要求:近三年完成过长度500m且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每项设计业绩计2.5分,最多计10分。
现澄清为:近三年完成过长度500m且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每项设计业绩计5分,最多计10分。
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作相同修改,招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描述不详或不一致的,均以本补充文件为准,其他内容按原招标文件不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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