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工程深度处理工艺设备及技术服务采购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公告的规定时间〔2019年8月16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近5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有效,时间以合同上甲方签字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具有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采用反硝化生物滤池或气浮池工艺,且规模不小于4 万吨/天的再生水厂或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设备供货及服务业绩;” 投标人取得本项目唯一授权的核心工艺(反硝化生物滤池或气浮池)设备制造(或工艺技术集成)商近5年的业绩是否可认为是有效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根据招标文件P2页3.2条“投标人近5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有效,时间以合同上甲方签字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具有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采用反硝化生物滤池或气浮池工艺,且规模不小于4万吨/天的再生水厂或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设备供货及服务业绩”和招标文件P110页投标承诺书第二条“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投标人为投标产品制造商”的描述,投标人即为工艺技术服务供应商。但P25页2.2.4(1)中案例业绩部分、P26页技术方案与技术能力第四段、P37页第3条中的案例业绩部分、P38页第2条技术方案与技术能力第四段共计六处提到 “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及其所选的工艺技术服务供应商公章,合同上乙方和水质担保方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该描述前后意思有些不一致,请澄清是否能够调整为“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合同上乙方和水质担保方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答:招标文件P25页2.2.4(1)中案例业绩部分、P26页技术方案与技术能力第四段、P37页第3条中的案例业绩部分、P38页第2条技术方案与技术能力共计六处“注:须提供相应合同关键页及业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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