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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日期:2020-09-02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4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项目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印刷服务/票据印刷服务

采购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行政区域 贵州省 公告时间 2020年09月01日 16:55

一、项目基本情况
预算金额: <fmt:formatNumber type="currency" pattern="¥.0000000#"> 1545.0 </fmt:formatNumber>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 <fmt:formatNumber type="currency" pattern="¥.0000000#"> 1545.0 </fmt:formatNumber>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服务,确保发票的质量和数量,保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全省9个市(州)及2个新区的税务机关和所属纳税人用票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服务期限届满时若采购人新一轮招标采购仍未实现,服务期限适当顺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响应如下条款:因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减少或者取消本项目纸质票据的,则每年的实际采购数量以及按照本项目中标单价计算的实际采购金额随之减少或者取消,直至终止本项目的合同。
本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符合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给与10%价格扣除的优惠。具体需满足如下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标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即:①取得主管部门颁发且年检合格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包括其他印刷品印刷),或者是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前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②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正常使用的6色(含)以上商业表格印刷机合计不少于3台,可正常使用的配页打码机不少于2台。联合体中每家企业可正常使用的6色(含)以上商业表格印刷机不少于1台,可正常使用的配页打码机不少于1台。(提供设备产权证明即购置原始发票复印件和安装完成后的全景照片佐证,不满足本条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为单个企业的,可正常使用的6色(含)以上商业表格印刷机不少于3台,可正常使用的配页打码机不少于2台。(提供设备产权证明即购置原始发票复印件和安装完成后的全景照片佐证,不满足本条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2)根据《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本项目的投标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即:具有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为乙级的贵州省外投标人,还应取得贵州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材料。(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的规定,参与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在投标时需针对此条出具书面承诺书,并承诺在贵州省范围内有建筑面积至少1000平方米的满足发票印制条件的厂房,同时提供自有或无偿使用或租赁厂房的相关证明或合同(协议)。(4)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个,同一供应商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
三、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项目序列号:S5200000000027696001。
2.公告期限: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信息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
3.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约为1545万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4.最高限价:1545万元/3年
5.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或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7-2019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为合并报表审计报告的,投标人须由并表单位出具的合并报表是否已包含投标人财务数据的证明或说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投标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前述要求的审计报告。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自行书面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与评审因素重复的除外)。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有效的所属期分别为2020年4月、5月、6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所属期税款为“0”而无缴纳凭证的,应有经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零申报说明等证明;新成立距投标截止日不足3个月内(含)的投标人,提供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应有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所属期和缴纳日期有本质区别,投标人应慎重加以区别)复印件。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 等渠道查询无投标人的失信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             
地  3.项目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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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mof.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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