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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机组资产转让及公共设施分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次

   日期:2020-05-22     浏览:0    

 

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 5号机组资产转让及公共设施分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本次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应充分防范和应对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对方国核示范电站责任 上述资产转让、费用分担工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为相关实施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法律意见,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实施。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投标人引起的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4) 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

3.2.2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律所规模上应有20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成立时间5年以上。

2、因项目需要上报监管部门、集团公司或股东方批准,律所应在集团公司所在地和本公司所在省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

3.2.3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3.2.4 业绩、项目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

 律所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最近5年内,应具有5亿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转让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业绩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包括一个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并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材料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在专项法律服务中起主导或负责作用;

与本次交易的相对方在投标开始日至该项目履行期内不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即投标律所与本次交易的直接相对方国核示范电站 之间不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及其他利益联系。

3.2.5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0052309:00起至20200529日17:00止

点击左侧快捷菜单“购买招标文件”中“购买”按钮进行购买或者点击“加入购物车”后,选择“我的购物车”进行批量购买,招标文件支付方式只支持网上支付(仅限个人网银)。

4.2 联系

备注: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内容,非正式会员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注册事宜,并缴费成为正式会员后登录网站会员区可查看招标公告、招名方式或下载报名表格等详细内容!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公告详细内容为准。

咨询联系人:李工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ec.c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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