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
1. 招标条件
本 临沂发电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液氨采购项目 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临沂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液氨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2 工期:预计交货日期为:2021年6月下旬至2021年10月,期间分批供货,根据招标人需求,接到供货通知后24小时内供货。
2.3 招标规模:临沂发电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液氨采购项目
2.4 招标范围: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脱硝液氨运行过程24小时不间断使用,投标人应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应及时供货,供货计划根据电厂液氨消耗情况进行,在接到电厂通知后24小时内将液氨送至电厂,满足正常生产需求。本次采购脱硝用液氨预计900吨。
交货地点: 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发电有限公司院内(因临沂电厂地址现规划为禁区内,中标人需协调当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禁区通行证,危化品车辆国V及以上标准,货物公路运输临沂电厂协助提供供货证明,其他事项中标人自行办理)。
2.5 本次招标标段为:临沂发电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液氨采购项目
2.1 通用资格条件
2.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2 专用资格条件
(1) 投标人如为生产商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提供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及所代理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自行运输的须提供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提供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及运输单位的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至少具有3个燃煤电厂液氨供货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
(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