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泰兴市黄桥镇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以关于泰州市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泰兴市黄桥镇)(苏农复21号7)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泰兴市黄桥镇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五标段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泰兴市黄桥镇 2.2建设规模:工程总投资约505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泵站、拆建泵站、拆建U90型渠、拆建U100型渠、拆建U110型渠、拆建φ60排水暗渠、拆建φ80排水暗渠、新建农桥、新建Φ80cm*8m排水涵、机耕路等工程施工。 2.3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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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进场施工预付合同价的10%;完成50%工程量后付至合同价的30%;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报账的,可分期报账付款至完成工程造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结算后付至审定价的97%,余款(3%的质保金)在工程竣工二年并经复验合格后付清(不计息)。工程款拨付按照《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泰兴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支付。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备[水利水电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含)以上或者[市政公用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以上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资格;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4)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5)其他 ①R自2020年5月9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R自2021年5月9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R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⑤□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6)R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时间要求:2022年1月-2022年3月,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提供退休证明。 3.4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R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以上被曝光的不良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行政处罚已被取消或处罚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3)、3.3(4)、3.3(5)、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2年5月9日0时0分至2022年5月17日0时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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