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主要生产质粒50批次/年、慢病毒载体50批次/年、CAR-T细胞250批次/年、CAR-DC 细胞 250 批次/年,研发生产质粒 10 批次/年、慢病毒载体 10 批次/年、CAR-T 细胞 50 批次/年、CAR-DC 细胞 50 批次/年。
项目简介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山市珈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细胞治疗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中(炬)环建书[2023]01号 | 2023-09-28 | 中山市珈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广东中山火炬开发区街道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科225室,邮编:528437 联系电话:0760-89938760、89893993(服务窗口) 传 真:0760-8829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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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山市珈钰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细胞治疗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炬)环建书﹝2023﹞01 号
中山市珈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91442000MAC08YB487):
报来的《中山市珈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细胞治疗产品研发、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
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珈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细胞治疗产品研发、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项目代码: 2210-442000-04-05-260771)选址位于中
山市火炬开发区生物谷大道 12 号 A11 幢(选址中心位于东经
113°30‘36.647",北纬 22°33‘43.845"),年生产质粒 50 批次、慢病
毒载体 50 批次、CAR-T 细胞 250 批次、CAR-DC 细胞 250 批次,
研发生产质粒 10 批次、慢病毒载体 10 批次、CAR-T 细胞 50 批次、
CAR-DC 细胞 50 批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相关法律法
规、《报告书》评价结论,中山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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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
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
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
行。项目运营期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
应按《报告书》提出的措施有效收集处理后排放。
有组织排放的质粒生产发酵废气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有组织排放的质粒研发废气甲醇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3-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
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有组
织排放限值。
有组织排放的慢病毒载体研发废气甲醇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
准限值,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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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
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有组织排放的质检废气甲醇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TVOC、
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
值。
有组织排放的备用发电机尾气 NOx、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要求。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 C.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
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甲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
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37823-2019)表 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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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表 1 厂界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厂区雨污分流管网的
规划建设。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生活污水 2520 吨/年、工业蒸汽冷凝
水 214.11 吨/年、纯水和注射水制备浓水 753.04 吨/年、生产废水
797.46 吨/年。 生活污水、工业蒸汽冷凝水、纯水和注射水制备浓
水经预处理后一并排入中山市火炬水质净化厂处理,纳管执行广
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
三级标准;生产废水定期委托给有处理能力的废水处理机构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
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西面厂界各监测
点昼间、夜间噪声均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的 4 类标准要求,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标准要
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危险废物(危
化品原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工艺/研发废液、质检含重金
属废液、质检其他废液、废弃过滤介质、废弃一次性用品、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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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废过滤器)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原料废包装物、纯水制备 RO 反渗透膜)
交由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
门清运。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
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防渗防漏、截断阀、废水应急池
等措施,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六)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腐防渗、跟踪监
测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七)该项目必须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实行总量控制的前
提下排放污染物,根据《报告书》所列情况,该项目运营期全厂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得大于 0.01494 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
得大于 0.0067 吨/年。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你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批复后,新颁布实施或新修订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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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该项目的,则该项目应在适用范围内执行相关排放标准。
六、该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项目须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有关
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