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P16第2.2条款
| 评标基准价 | 在规定的优惠率范围内,由招标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各抽取一个优惠率,两个优惠率的平均值为标底优惠率,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扣除暂定价和暂列金后按标底优惠率下浮,再加上暂定价和暂列金为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
2、招标文件P31: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为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3、招标文件P42:
永康市龙川东路延伸工程暂列金额明细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定金额(元) | 备注 | |
| 1 | 道路工程 | 排水-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 项 | 5620 | |
| 2 | 道路-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 项 | 122075 | | |
| 小计 | 元 | 127695 | | ||
原招标文件中有涉及以上内容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其他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补充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作用。各投标人对此补充招标文件还有疑惑之处,请联系招标代理机构,电话0579-87181448。
招标单位(公章):永康市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公章):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