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报价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二分局计划采购一批景观工程照明灯具,用于日喀则市吉隆建设项目。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本次采购为公开询价采购。若贵单位有意参加,请注意如下事项并按如下询价安排办理有关招报价事宜。
1、项目概况及询价内容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西藏日喀则市吉隆县吉隆镇,属于“4.25”尼泊尔地震灾后重建项目,为日喀则市各县(区)“4.25”灾后重建特色小城镇(二期)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吉隆县吉隆镇)。吉隆县地处西藏日喀则地区西南部,是日喀则地区西南部与尼泊尔接壤的边境县,县城与日喀则市区相距490km,与拉萨相距760km。南面和西南面与尼泊尔国相邻,平均海拔在4000m以上,县城海拔约4200m。吉隆镇位于吉隆县城南部73公里处,南与尼泊尔接壤,距尼泊尔边境约23.5公里,海拔约2900米。吉隆镇自古就是西藏与尼泊尔交往通商要道,1961年设立海关,作为开放口岸,1978年吉隆镇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一级陆路通商口岸。受尼泊尔地震影响关闭近半年的吉隆口岸自2015年10月13日恢复通关以来,承接了尚未恢复对尼贸易的樟木口岸的功能,是目前中国和尼泊尔通过陆上的贸易和旅行唯一的大通道。本标段主要内容为:吉东路工程(324.362米)、美多当仟新区工程(道路3019.631米)、外环路工程(道路772.108米)、新建两个水厂、水厂工程给排水(铸铁管17754.3米,混凝土管22899米)、电力工程(电缆入地10.94km)、立面改造工程(公建44幢、民建60幢)、牌坊工程1座,2#商业楼工程1幢,综合景观工程(广场18300m2、绿化3320m2)、吉隆大道工程(1129.074米)、居委会基础设施工程(道路519.2米)和设备采购项目等20个单项工程。
1.2采购内容:景观工程照明灯具。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执行标准 | 备注 |
1 | 照明配电箱 | 188cm*112cm,配电箱为户外式,绿色面漆,前后开门并加锁,两侧面要开足够的条形散热孔,正面印有“有点危险”字样 | 套 | 1 | ||
2 | 单挑路灯 | H=9m | 套 | 60 | 具体要求见附图及技术规格书 | |
3 | 单挑路灯 | H=9m | 套 | 4 | ||
4 | 单挑太阳能路灯 | H=6m | 套 | 92 | ||
5 | 双挑太阳能路灯 | H=6m | 套 | 132 | ||
6 | 太阳能路灯 | H=11m | 套 | 41 | ||
7 | 单挑路灯 | H=9m | 套 | 15 | ||
8 | 双挑双火路灯 | H=8m | 套 | 233 | ||
9 | 双挑太阳能路灯 | H=4.5m | 套 | 14 | ||
合计 | 套 | 592 |
说明:1.本次采购数量仅为估算量,以实际工程需求供应,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实际供应数量减少采购人不对报价人进行任何补偿;
本次报价为固定价报价;
需用时间:2017年7月15日;
送货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吉隆县吉隆镇项目指定地点。
2、报价人资格要求
2.1本次报价人资格及其它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代理商/经销商。
(2)财务能力要求:报价人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造企业注册资金不做要求;代理商/经销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3)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报价产品满足相关国家标准。
(4)其他要求:报价人可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也可以只提供制造商颁发给报价人的经销商资格证书或证明,但制造商与其授权的报价人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
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报价,否则,相关报价均被否决。
3、报价有效期:60天。
4、时间及地点
4.1需用时间:2017年7月15日,一批次到货。
4.2交货地点: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吉隆县吉隆镇项目指定地点。
5、验收方式:
卖方应随同每批设备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设备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设备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有关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设备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设备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设备物资出厂的标准。设备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设备物资质量的依据。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设备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设备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6、合同结算
6.1本次报价全部货物到场初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凭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结算货款。
6.1.1结算价格:结算价格实行固定价,一批次到货。
7、支付和质保期
7.1卖方根据结算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率为17%。
7.1.1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中水电成都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码:91510100396000321E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回龙社区龙祥家园1栋
注册电话:0288596513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
银行账户:51050142620800001239
7.2买方收到6.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
付款方式为: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货款的95%。结算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一个月内无息到期支付。
7.2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初验合格起6个月,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8、技术规格偏离说明
报价人应按照询价内容中的技术规格做出“完全响应无偏离”。
9、询价通知的递交、监督和公布报价结果
9.1、报价人应在2017年7月6日16:00点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9.2、询价文件应以扫描件形式(文件类型应为:.pdf,.jpg,.doc)进行递交,递交方式为: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集中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网站(http://ec1.powerchina.cn)在线上传,多个文件需对提交文件进行合并,合并文件类型应为:.doc,.pdf格式。逾期上传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9.3递交文件应包括:
9.3.1物资报价表;
9.3.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3.3至少一份近两年报价产品规格的省、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9.3.4采购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9.4若报价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9.4.1所代理厂家的授权委托书或经销商授权。
所有提交的报价函及文件必须由经授权报价人签字,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9.5监督机构: 中水电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28-83370656。
9.6询价人信息
询价人:中水电成都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长江路三段23号
邮编:610200
联系人:罗偲
联系电话:18108175597
9.7最终成交结果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集中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网站(http://ec1.powerchina.cn)予以公布。
10、评比人员、内容及原则
10.1、评比委员会由询价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0.2、询价通知的响应性评定、资信评审、商务技术、技术评审等进行综合评议。
10.3、评比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0.4、成交原则:在报价单位完全相应询价条款要求的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
11、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款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询价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报价人。
12、签订合同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人订立书面合同。
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询价通知格式。
中水电成都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