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关于南京市浦口区中圣街和凤凰大街城市精细化提档升级及整治改造出新 PPP 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编号: 2017-PKZCPPP05
一、前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国发 [2014]60 号 ) ,浦口区人民政府拟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实施南京市浦口区 中圣街和凤凰大街城市精细化提档升级及整治改造出新项目 ( 以下简称“本项目” )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目前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授权 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及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人。现采购人委托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就本项目进行国 内公开招标资格预审,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地点
项目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
2.2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凤凰大街和中圣街城市精细化提档升级、整治改造出新。
1. 凤凰大街沿线约 650 米长,分为两部分:
(1) 凤凰阁至文昌路路口和文德路路口至凤凰台两段建设内容为道路及两侧建筑整治改造出新;
(2) 凤凰大街文昌路口至文德路口,东至二条巷、南至文德路、西接中圣街整治范围、北至文昌路之间地块,建设内容包括游园广场、农贸市场、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商业建筑等的整治改造出新,不含二条巷、文德路、文昌路临街建筑整治。
2. 中圣街(文昌路路口至文德路路口),全长 330m ,规划红线宽度 30~50m ,为保证整治效果,本次整治含相交道路延伸段,延伸长度为 200m 。主要内容有道路工程、排水及综合管线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和建筑立面工程。
本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建设进度以实施机构的决定为准,中标社会资本方不得以工程量变动和建设计划进度变动为由要求实施机构给予补偿。
项目估算总投资合计为 72201.37 万元 ,最终投资额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表 1- 1 项目投资估算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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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投资估算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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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工程费用 |
607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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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37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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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预备费 |
471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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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设期利息 |
297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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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722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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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合作模式
(1) 本项目采用 “ BOT+ROT ”模式运作,即“建设 - 运营 - 移交”与“改建 - 运营 - 移交”模式相结合 的 PPP 项目运作方式。
(2) 由中标社会资本投资人独自出资在南京市浦口区注册成立 PPP 项目公司 ( 若中标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资本金的 30%) 。
(3) 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部工作内容,政府方负责对该项目实施监管并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4) 除项目收益权外,其他项目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项权,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4 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为 10 年,其中,建设期为 2 年,运营期为 8 年。具体项目建设时序及工期根据项目实施机构的安排以及项目自身情况来确定。
2.5 采购需求
本 PPP 项目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
本 PPP 项目采购社会资本投资人。成交社会资本方与采购人签订 PPP 项目合同,根据 PPP 项目合同独资成立项目公司 ( 本项目资本金为 21660.41 万元,即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 ) 。项目公司成立后再与项目采购人签订协议,承接成交社会资本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在 PPP 项目合作期限内负责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部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及《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 财金 [2016]90 号 ) 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成交社会资本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承担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维护由项目公司负责。合作期满,政府方完成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的支付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并保证所有的项目设施及资产达到移交标准。
2.6 回报机制
本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即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
以上所述事项最终以公开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申请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3.1 经营资格
3.1.1 申请人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良好记录 ( 税务机关开具的 2016 年 12 月 -2017 年 5 月税收缴纳凭证的原件、社保中心出具的 2016 年 12 月 -2017 年 5 月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证明原件 ) 。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3.1.2 申请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3.1.3 申请人 2014-2016 年度持续盈利,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提供 2014-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且 2016 年末经审计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 10 亿 元 人民币 。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3.1.4 申请人应提供自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至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日期止,某一日在某一家银行开具的当日不低于 2.2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证明, 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3.1.5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及公开招标。
3.2 资质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以下资质条件:
3.2.1 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且两项资质中必须有一项为特级资质、另一项为壹级 ( 含 ) 以上资质。 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3.2.2 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3.3 业绩要求
3.3.1 申请人在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少有 1 项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 投资类项目业绩 (BOT 、 ROT 、 BOOT 、 DBFO 、 DBFOT 等 PPP 模式或 EPC 模式 ) ,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3.3.2 申请人在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少有 1 项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 亿元的房屋整治出新或改扩建类 ( 满足任意一种类型即可 ) 的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业绩 和 1 项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 亿元的城市道路新建或改扩建类 ( 满足任意一种类型即可 ) 的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业绩 ,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申请人若提供的施工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为以联合体参与方取得的业绩,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等材料,证明其实际承担的施工总承包业绩满足本条要求。
3.3.3 上述业绩时间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已竣 ( 交 ) 工项目请提供竣 ( 交 ) 工验收报告 ( 证书 ) 。
3.3.4 施工类业绩与投资类业绩可重复 。
3.4 信誉要求
3.4.1 申请人 2014 年 -2016 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重大质量事故、没有重大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 ( 申请人需自行承诺 )
3.4.2 申请人提供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查询的 2014-2016 年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 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项目经理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联合体牵头人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联合体其他成员提交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 。
3.5 项目管理团队要求
3.5.1 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 1 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壹级执业资格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同时具有高级职称,且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提供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5 月申请人为其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 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派出项目经理。
3.5.2 除项目经理外,申请人拟组建的项目管理团队还须包括不少于 3 名具有高级职称 ( 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等与工程投资建设运营相关的高级职称,每类至少各提供 1 名 ) 的人员;除此之外,另需提供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5 月 申请人为其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
3.6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3.6.1 联合体成员企业 ( 含联合体牵头人 ) 不超过 2 家,且一方为施工单位,一方为金融机构投资人,且 金融机构投资人不得为联合体牵头人 。
3.6.2 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在联合体内部的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在项目公司和项目资本金中的出资额度与出资比例、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实际运营管理、联合体各方因自身原因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联合体各方协商解决,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等。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
3.6.3 本项目不接受独立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或联合体成员以外的其他方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 政府发起的政策性基金除外 ) 。
3.6.4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的组成、各方职责分工、各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
3.6.5 联合体牵头人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资本金的 30% 。
3.6.6 联合体牵头人和其成员必须全部符合 “ 3.1.1 ” 项 、 “ 3.1.6 ” 项、 “ 3.4.1 ”-“ 3.4.6 ” 项 要求 ( 即联合体牵头人和其成员均须提供相应材料 ) 。
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 公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 ) ,另本文件视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为金融机构。
四、资格预审报名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请自行从 南京市政府采购网或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采购公告栏 下载。如资格预审文件需要修改、澄清、更正或采购事项发生变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原网站 进行公告,请各拟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注意查看 原网站 采购公告栏 。
资格预审文件下载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社会资本如确定参加资格预审,请如实填写《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确认函》并按要求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前 传真回复(传真号码: 025- 84550277 )。如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发函,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可能被拒绝。若申请人提交了《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确认函》,但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属于严重不诚信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行为记录名单。
《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确认函》格式如下:
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确认函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
本单位将参与贵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中圣街和凤凰大街城市精细化提档升级及整治改造出新PPP项目 的资格预审,并已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该资格预审文件,特发函确认。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法人授权代表(投标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事宜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 A4 规格幅面打印、胶装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或未按要求装订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纸质版份数:一 份正本,四份副本,另须 提供存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文件 WORD 版和 PDF 版的 U 盘 1 份。每份申请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并按要求盖章密封好, U 盘单独密封于信封中。
接收开始时间: 2017 年 7 月 28 日 9 时 00 分
接收结束时间: 2017 年 7 月 28 日 9 时 30 分
接收地点:浦口区财政局五号楼 116 室(浦口区江浦街道江苑路 9 号)
接收人:江主任
联系电话: 025-58311807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密封不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资格审查及确定合格的申请人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本项目不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均作为合格的申请人,具有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未参加本次资格预审或未能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后续的公开招标的投标。
七、本次资格预审联系事项
采购人: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工
电话: 025-58538060
项目咨询机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工
电话: 025-84550277
采购代理机构: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
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江启昌
联系电话: 025-58311807
传真: 025-58311896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 5 号楼 103 室(浦口区江浦街道江苑路 9 号)
以上事项若有变更将通过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请潜在申请人于递交资格预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查阅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
2017 年 7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