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装修等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采购(第二次)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
| 行政区域 | 温江区 | 公告时间 | 2017年07月05日 19:12 |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2017年07月06日 09:00至2017年07月12日 17:00 | ||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195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0楼B座 |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2017年07月19日 09:30至2017年07月19日 10:00 |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195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0楼D座 |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17年07月19日 10:00 |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195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0楼D座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李老师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8-82680819 | ||
| 采购单位 |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208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李老师,028-82680819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宏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成都市陕西街195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0楼B-D座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何先生,028-87088759-805 | ||
| 附件: | |||
| 附件1 |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装修等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doc | ||
四川宏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装修等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采购(第二次)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装修等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采购(第二次)
项目编号:川宏竞磋(自)【2017】06-013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8-8268081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20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老师,028-8268081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四川宏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何先生,028-87088759-805
代理机构地址: 成都市陕西街195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0楼B-D座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拟对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装修等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采购(第二次)进行磋商采购。本次采购共分为1个包。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法企业;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供应商无行贿犯罪记录;8、供应商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9、项目负责人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师(土建)资格;10、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2819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7年07月19日 10: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7年07月06日 09:00 至 2017年07月12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195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0楼B座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发售,不提供邮寄发售。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上述所有证明资料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现场缴纳标书款(请自带U盘拷贝磋商文件电子版本)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07月19日 09:30 至 2017年07月19日 1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195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0楼D座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7年07月19日 10: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195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0楼D座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8-82680819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与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