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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局金鹰重工生产物资(工业过滤器、不锈钢材、传动轴、减震器) 重新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6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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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局金鹰重工生产物资(工业过滤器、不锈钢材、传动轴、减震器) 重新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WT1707-2218-其它-SC-1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武汉铁路局的委托,对武汉铁路局金鹰重工生产物资(工业过滤器、不锈钢材、传动轴、减震器)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采购资金已落实,招标条件已具备,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因前次招标采购失败,现再次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若本轮公告后,公开招标失败,本项目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一、招标内容
J-001(工业过滤器)、J-004(紫铜管)、J-005(传动轴)、J-006(减震器)、J-007(减震器)。
本次招标采购的物资及数量详见招标公告附表。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本次招标投标人应具备的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表。
三、招标主要日程安排
1. 招标文件发售
1.1发售时间: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1日,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下同)。
1.2发售地点:武汉铁路局采购所咨询服务台(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29号九州饭店七楼大厅)。
1.3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以下三份资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武汉铁路局报名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保密协议》(格式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若投标人不来发售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可将以上两份资料发送扫描件至电子邮箱:whcgs03@163.com,将《保密协议》原件邮寄至武汉铁路局采购所,并与代理机构的联系人(详见联系方式)确认后获取招标文件。
1.5本项目文件不收取标书费,报名文件即可参加多个包件,包件号以《武汉铁路局报名申请表》加盖公章为准,必须填写准确,代理机构将留存备查;未报名包件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 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安排投标预备会。
3. 投标文件递交
3.1所有投标文件必须于2017年8月9日上午08时15分至09时00分在武汉铁路局采购所开标室(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29号九州饭店七楼713室(武昌火车站西广场南侧))当面递交给招标人。
3.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9日上午09时00分。
3.3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 开标
4.1开标时间:2017年8月9日上午09时00分。
4.2开标地点:武汉铁路局采购所开标室(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29号九州饭店七楼713室(武昌火车站西广场南侧))。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参加。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以及其可能发布的变更公告)在武汉铁路局物资采购商务平台(http://wzcgpt.whrailway.cn:7001/index.jsp)和中铁采购网(http://www.crpn.cn/)上同时发布。
五、其他说明
1.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参与投标的,应在本项目开标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招标人,并说明不能投标的原因,否则将按照《武汉铁路局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J-001包件40000元、J-004包件10000元、J-005包件5000元、J-006包件10000元、J-007包件2000元。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武汉铁路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号武汉铁路局
代理机构: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工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29号九州饭店七楼咨询服务台
电话:027-51169328
电子邮箱:whcgs03@163.com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6日

招标公告附表
序号
包件号及
包件名称
物资编码
物资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标准 (图号)
单位
数量
投标人资格条件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备注
1
J-001(工业过滤器)
1607010139
工业过滤器
GE500180,XFJX2014-009
(CMC-20)
10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取得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代理或授权销售证明。
4.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需方指定地点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2
J-004(紫铜管)
5801140600
紫铜管
T2R 6×1
(GB/T1527-2006)
kg
2000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需方指定地点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3
5801140800
紫铜管
T2R 8×1.5
(GB/T1527-2006)
kg
2000
4
5801141000
紫铜管
T2R 10×1.5
(GB/T1527-2006)
kg
6500
5
5801141200
紫铜管
T2R 12×1.5
(GB/T1527-2006)
kg
600
6
5801141600
紫铜管
T2R 16×2
(GB/T1527-2006)
kg
1500
7
5801140201
紫铜管
T2Y 20×2
(GB/T1527-2006)
kg
500
8
J-005(传动轴)
传动轴A3-1型
A3-1型
50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取得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代理或授权销售证明。
4.投标人须具有同类投标产品近三年内的供货业绩证明。
5.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需方指定地点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9
J-006(减震器)
2503000255
液压减震器
ZS8-C-J3-12T
EA
100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取得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代理或授权销售证明。
4.投标产品属《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55]号文监造范围产品的,投标人须承诺按要求进行监造,并在交货时提供《铁路机车车辆零部件竣工移交记录》。
5.投标人须具有同类投标产品近三年内在铁路系统内的供货业绩证明。
6.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需方指定地点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10
2503000002
液压减震器
ZS8-C-J3-12
EA
200
11
2600000083
横向液压减振器
ZS8-H-J3-16
EA
200
12
2600000023
液压减震器
ZS8-C-J3-12A
EA
20
13
2601020007
液压减震器
ZS8-C-J3-12D
EA
20
14
2600000024
横向液压减振器
ZS8-H-J3-16A 
EA
10
15
2600000245
二系横向减震器
ZS8-H-J5-16 C=35
EA
5
16
J-007(减震器)
2600000287
二系垂向减振器
J2C50-22-00 
EA
4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取得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代理或授权销售证明。
4.投标产品属《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55]号文监造范围产品的,投标人须承诺按要求进行监造,并在交货时提供《铁路机车车辆零部件竣工移交记录》。
5.投标人须具有同类投标产品近三年内在铁路系统内的供货业绩证明。
6.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需方指定地点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17
2600000288
横向液压减振器
J2H50-23-00
EA
4
18
2600000292
抗蛇行减振器 
J3H60-24-00 
EA
4
19
2600000286
液压减震器
J1C40-52-00
EA
8
20
2600000093
横向液压减振器
J2H50-13-02
EA
100
21
2600000360
液压减震器
J1C50-87-01 
EA
8

附表1
武汉铁路局投标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营业执照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注册资金
电子邮箱
企业经营范围
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电话
申请投标项目
(多个包件时包件号依次填写)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企业所具备资质
(对应招标公告资质要求应答)
代理情况
(代理商填写)
授权代理单位:
授权代理产品:
投标保证金交纳与退还帐号、开户行
我公司承诺以上包件号填写准确,未报包件提交文件无效

保 密 协 议
甲方: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准备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为便于乙方开展工作,将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就乙方保守甲方保密信息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指:一方所合法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实用性、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并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策略、财务资料、采购渠道,以及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工装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商业秘密还包括任何一方认为应该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2.本协议所称的知识产权指:《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3.本协议提及的保密信息包括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二条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仅有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乙方仅可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基于履行义务而使用,不享有其它任何权利。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电子媒介的资料),双方应在每次交接时以书面形式对所交接的资料清单进行确认。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对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传递给第三方,不得用于为任何第三方生产相同类型的产品(无论其参数是否一致,只要原理、结构相近,功能和适用工况相近,均应视为相同类型)。
对于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四条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合同履行完成后,乙方不得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六条当双方明确不能达成后期的服务合同时,或者当双方的 合同达成并履行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
第七条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且不少于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乙方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标的额
10万元以下
10万元~50万元
50万元~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违约金
50万元
100万元
200万元
300万元
第八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襄阳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本协议独立生效,不论甲乙双方后期的服务合同是否成立,乙方均负承担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
代表人: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湖北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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