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于都县银坑镇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综合服务 | ||
| 品目 |
服务/环境服务/城镇公共卫生服务/清扫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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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单位 | 于都县银坑镇人民政府 | ||
| 行政区域 | 于都县 | 公告时间 | 2017年08月01日 17:51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08月01日 00:01至2017年08月07日 00:59 |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 ||
| 开标时间 | 2017年08月22日 15:00 | ||
| 开标地点 | 于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 | ||
| 预算金额 | ¥1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林秦文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970707013 | ||
| 采购单位 | 于都县银坑镇人民政府 | ||
| 采购单位地址 | 于都县银坑镇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林秦文13970707013 | ||
| 代理机构名称 | 赣州市聚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于都县爱莲路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李杨芹13607072235 | ||
赣州市聚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于都县银坑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于都县银坑镇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综合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于都县银坑镇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综合服务
项目编号:GZJY2017-YD-G01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秦文
项目联系电话:1397070701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于都县银坑镇人民政府
地址:于都县银坑镇
联系方式:林秦文1397070701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赣州市聚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杨芹13607072235
代理机构地址: 于都县爱莲路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赣州市聚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于都县银坑镇人民政府于都县银坑镇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综合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JY2017-YD-G013)的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赣州市聚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于都县银坑镇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其于都县银坑镇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综合服务项目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欢迎国内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GZJY2017-YD-G013
(二)招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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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 |
预算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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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于都县银坑镇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综合服务(国内服务) |
1 |
项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银坑镇位于于都县北部319国道和224省道(于银线)交汇处,距于都、兴国、宁都县城均40余公里,镇域国土面积170.88平方公里,下辖25个行政村和一个居委会,365个村民小组,3个圩镇,总人口约76690人。 银坑镇政府为有效改善农村环境,决定在全镇实行环境卫生治理公司化运作,改变原来一半自管,一半公司化运作的模式,全面实现垃圾户分类、不乱丢乱倒和不下河、日产日清,终端无害化处理,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收运处理,最终达到一个优质的卫生环境,构建干净、文明、卫生、宜居、生态的新农村的目标。 二、服务基本需求: (一)村保洁基本情况:银坑镇共有25个行政村,三个圩镇,每个村庄都需配备保洁工人进行保洁作业(可从现有的保洁员中择优录用),配备的标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进行配备; 配置30L户用垃圾桶,入户收集、快速村保洁电动车,每个村配备环卫工人,每个环卫工人应配备竹扫把、铁锹、分体式雨衣、铁质簸箕、橡胶手套、棉纱口罩等清扫设备,每村最少配置2台以上电动垃圾收集车,负责每户垃圾清倒及村组路沿线环卫清扫保洁。 (二)圩镇街道保洁: 1、根据圩镇需要沿街配置300个240L垃圾桶及配套挂桶车1台,圩镇街道根据需要各配置1台240L单桶快速保洁车,及配套相应保洁员。圩镇配置冲洗车1台和三轮电动清洗车1台和电动扫路车1台。对有必要的区域高压冲洗和洗扫作业。 2、圩镇街道垃圾收集与保洁需求: (三)镇垃圾收集、压缩、转运系统建设 1.村沿线建立垃圾收集点:按村及垃圾量设立垃圾集中点,平均每个垃圾集中点设置2-3个240 L散装垃圾桶。 2.垃圾收集:根据各村人口数及收集点到压缩站的距离配置6台配套挂桶车(现有配套挂桶车2台); 3.垃圾转运:将收集的垃圾转运至填埋场: 按照垃圾收集点与填埋场的距离和垃圾量配套相应的垃圾转运车,将收集的垃圾运输至填埋场。 4.填埋场无害化终端处理,严格按标准进行管理。 (四)服务期限:伍年。 (五)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含环卫人员工资、设备、税费等一切费用。中标供应商应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法律规定的各类保险,不出具上月相关缴费凭据和工资发放表,采购单位有权拒付服务费。 (六)为防患于未然,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减轻经济负担,中标单位应当为在岗职员全员办理工伤保险、人身意外险、车辆保险。并保证在岗职员的各项保险待遇不低于合同前水平。 (七)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应对投入的设备进行定期维保、及时更换。 (八)办公场所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解决。 (九)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应配备项目经理1名、管理人员4名及以上,管理日常的一切事务。 |
10000000.00 |
(三)投标方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详见电子化招标文件。
(五)投标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投标供应商应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特定资格条件
无。
(六)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七)招标文件的购买:有意向的投标供应商可在2017年08月07日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jiangxi.gov.cn/jxzbw/)上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本项目不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八)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jiangxi.gov.cn/jxzbw/),逾期作无效投标处理。
(九)投标保证金: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须在开标的前一天17:00(北京时间)之前到账,从投标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否则投标无效。
(十)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电子化招标文件。
(十一)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2017年08月22日15:00(北京时间,因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略有差异,实际开标时间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系统显示时间为准),开标地点:于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交易大厅,届时请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自然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携带CA数字证书出席开标大会,签到时间以递交CA数字证书时间为准。签到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十二)联系方法:
赣州市聚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于都县爱莲路(财政局十字路口往河边800米三楼)
电话:0797-6222906
邮箱: gzjyzbgs@163.com
联系人:李杨芹
开户行: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
户名:赣州市聚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630210190000015
网址:http://ggzy.jiangxi.gov.cn/jxzbw/
于都县银坑镇人民政府
地址:于都县银坑镇
电话:13970707013
联系人:林先生
赣州市聚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8月01日 00:01至2017年08月07日 00:59(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自行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8月22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8月22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于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7.4监狱企业
27.4.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7.4.2监狱企业参加本次投标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27.4.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7.5其他中、小、微企业
27.5.1本次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原件开标现场核查,否则不予认定)。
27.5.2本次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原件开标现场核查,否则不予认定)。
27.5.3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7.5.4投标供应商为非联合体投标的,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7.5.5投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