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尼尔基镇景观照明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17-GC0771-SG
1.招标条件
本莫旗尼尔基镇景观照明工程项目已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以莫发改行审字【2017】66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莫旗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旗财政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规模:巴特罕大街、尼尔基大桥一座、巴特罕大街绿化带3500米、巴特罕公园、迎宾广场、伊兰广场、通福广场以及其他景观亮化。(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建设地点:莫旗尼尔基镇
招标控制价:
第一标段:9,887,584.95 元
第二标段:8,363,383.21 元
第三标段:6,217,687.32 元
注: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且单项工程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超过招标控制价或单项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投标。
工程名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景观照明工程 单位:元 | ||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控制价 |
一 | 景观照明工程一标段 | 9,887,584.95 |
1 | 莫力达瓦检察-院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221,449.77 |
2 | 住建规划局景观照明工程 | 127,675.40 |
3 | 莫力达瓦政府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660,606.12 |
4 | 莫力达瓦财政局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148,984.81 |
5 | 电业局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107,236.15 |
6 | 农业发展银行家属楼景观照明工程 | 157,023.71 |
7 | 农业发展银行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83,112.64 |
8 | 安居小区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172,118.18 |
9 | 尼尔基镇政府景观照明工程 | 267,976.03 |
10 | 民族幼儿园景观照明工程 | 130,296.44 |
11 | 第二民族幼儿园门楼景观照明工程 | 45,585.86 |
12 | 高丰小区景观照明工程 | 304,654.14 |
13 | 高丰高层景观照明工程 | 538,008.18 |
14 | 通福小区景观照明工程 | 185,874.46 |
15 | 尼尔基第一中学大门景观照明工程 | 56,190.92 |
16 | 民中足球馆景观照明工程 | 129,284.66 |
17 | 达翰尔中学景观照明工程 | 198,962.06 |
18 | 汽修一条街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1,450,085.56 |
19 | 体育活动中心景观照明工程 | 347,957.94 |
20 | 莫力达瓦国土局、武装部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386,392.17 |
21 | 老干部活动中心景观照明工程 | 84,413.47 |
22 | 少年宫景观照明工程 | 221,394.97 |
23 | 图书馆景观照明工程 | 135,246.61 |
24 | 农业银行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78,125.59 |
25 | 国土新楼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147,910.12 |
26 | 啤酒厂家属楼景观照明工程 | 294,275.09 |
27 | 建发嘉园高层楼景观照明工程 | 324,612.40 |
28 | 慕仁花园景观照明工程 | 130,625.24 |
29 | 农行家属楼景观照明工程 | 157,023.71 |
30 | 政协家属楼景观照明工程 | 136,998.58 |
31 | 三中家属楼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239,045.05 |
32 | 高丰家园1#楼景观照明工程 | 68,142.70 |
33 | 高丰家园2#楼景观照明工程 | 126,575.40 |
34 | 政府三号楼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247,846.74 |
35 | 纳景明都七栋楼景观照明工程 | 1,550,623.08 |
36 | 政府二部景观照明工程 | 183,949.88 |
37 | 政府二部六角亭景观照明工程 | 41,301.12 |
二 | 景观照明工程二标段 | 8,363,383.21 |
1 | 嫩水花园小区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554,400.27 |
2 | 莫力达瓦宾馆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225,320.12 |
3 | 莫力达瓦国税局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179,763.76 |
4 | 莫力达瓦林业局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204,695.95 |
5 | 莫力达瓦法院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147,686.07 |
6 | 莫力达瓦公-安局楼体景观照明工程 | 599,036.32 |
7 | 巴特罕公园景观石景观照明工程 | 26,541.94 |
8 | 沙滩浴场激光灯景观照明工程 | 327,349.60 |
9 | 沙滩浴场假山景观照明工程 | 31,357.94 |
10 | 巴特罕大桥景观照明工程 | 4,058,255.35 |
11 | 烟囱景观照明工程 | 992,578.99 |
12 | 莫旗创业孵化基地门前雕塑景观照明工程 | 14,832.31 |
13 | 伊兰广场景观照明工程 | 1,001,564.59 |
三 | 景观照明工程三标段 | 6,217,687.32 |
1 | 通福广场雕塑、景观柱、护栏、景观石景观照明工程 | 170,100.20 |
2 | 信号塔景观照明工程 | 238,128.88 |
3 | 迎宾广场景观照明工程 | 3,438,633.37 |
4 | 绿化带绿篱景观照明工程 | 751,927.34 |
5 | 街路树木景观照明工程 | 1,618,897.53 |
计划工期:265日历天,开工日期2017年9月10日,竣工日期2018年6月1日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投标人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贰级)及以上资质。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开标及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投标保证金、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五大员证(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安全员、其中安全员需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提供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项目名称 | 标段号 | 金额 |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
莫旗尼尔基镇景观照明工程项目施工第一标段 | 1 | 197752 | 1524 4359 6728 |
莫旗尼尔基镇景观照明工程项目施工第二标段 | 2 | 167268 | 1524 4359 6762 |
莫旗尼尔基镇景观照明工程项目施工第三标段 | 3 | 124354 | 1556 4359 3490 |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按中标价的10%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缴入)。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9月5日09时30分,地点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在网站指定版块直接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7年0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