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6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若供应商新成立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7年近期纳税证明复印件及2017年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
2.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交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