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网建设项目(包3:大气颗粒物PM2.5样品测试服务(二)-20个点位组分测试服务) | ||
品目 | 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
采购单位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17年09月08日 22:14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7年09月01日 | 更正日期 | 2017年09月08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黄凡 | ||
项目联系电话 | 010-59368935 | ||
采购单位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10-84943062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0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黄凡,010-59368935 |
项目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网建设项目(包3:大气颗粒物PM2.5样品测试服务(二)-20个点位组分测试服务)
项目编号:0747-1761SITCA132/3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凡
项目联系电话:010-59368935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09月01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7年09月08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网建设项目(包3:大气颗粒物PM2.5样品测试服务(二)-20个点位组分测试服务)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zygg/gkzb/201709/t20170901_8785933.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1、澄清问题:如果我们CMA资质是子公司的,但是我们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子公司的检测人员和业绩是否可以参与到投标文件中?
答复:招标文件规定:“实验室为投标人下设机构,或为投标人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设机构,均视为‘投标人自有实验室’”。本包件中,实验室人员需参与项目中,故“投标人自有实验室”的人员可以列入技术人员。
招标文件中对“业绩状况”的评审以独立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如投标人下属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则分公司的业绩可计入投标人的业绩中;投标人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则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业绩不可计入投标人的业绩中。
2、澄清问题:剩余的样品要送到监测总站,是所有的样品要采平行样,还是我们检测过程中剩下的样品送至总站?
答复:检测过程中剩余的样品送至总站。
3、澄清问题:此项目中采样是否由投标人采?
答复:不是投标人采,投标人仅负责来样的实验室分析测试。
4、澄清问题:每个项目专职测试人员5人,且分工明确:此项的每个项目是否为(1)PM2.5可溶性(2)PM2.5无机元素(3)PM2.5碳组分。不用特别明细到每个小项?
答复:不用细分到小项。
对招标文件第四章服务需求书内容做如下修改:
序号 | 原招标文件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2.1“开展采样及测试工作,并按具体要求上传采样、样品运输、交接、测试、数据结果等信息至平台。” | 开展测试工作,并按具体要求上传样品运输、交接、测试、数据结果等信息至平台。 |
2 | 2.2.5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部分第(3)质控检查:中的“数据报出及采样人员的操作流程等”。 | 数据报出操作流程等。 |
3 | 3.5.2 仪器设备要求“与采样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量值溯源,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进行监测”。 | 与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量值溯源,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进行监测。 |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10-84943062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0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黄凡,010-5936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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