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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网建设项目(包2:大气颗粒物PM2.5样品测试服务(一)-称重服务)更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9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网建设项目(包2:大气颗粒物PM2.5样品测试服务(一)-称重服务)品目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网建设项目(包2:大气颗粒物PM2.5样品测试服务(一)-称重服务)
品目

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采购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行政区域北京市公告时间2017年09月08日 22:10
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09月01日更正日期2017年09月08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凡
项目联系电话010-59368935
采购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10-84943062
代理机构名称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0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黄凡,010-59368935

项目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网建设项目(包2:大气颗粒物PM2.5样品测试服务(一)-称重服务)

项目编号:0747-1761SITCA132/2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凡

项目联系电话:010-59368935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09月01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7年09月08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网建设项目(包2:大气颗粒物PM2.5样品测试服务(一)-称重服务)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zygg/gkzb/201709/t20170901_8785924.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1、澄清问题:如果我们CMA资质是子公司的,但是我们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子公司的检测人员和业绩是否可以参与到投标文件中?

答复:招标文件规定:“实验室为投标人下设机构,或为投标人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设机构,均视为‘投标人自有实验室’”。本包件中,实验室人员需参与项目中,故“投标人自有实验室”的人员可以列入技术人员。

招标文件中对“业绩状况”的评审以独立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如投标人下属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则分公司的业绩可计入投标人的业绩中;投标人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则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业绩不可计入投标人的业绩中。

2、澄清问题:剩余的样品要送到监测总站,是所有的样品要采平行样,还是我们检测过程中剩下的样品送至总站?

答复:检测过程中剩余的样品送至总站。

3、澄清问题:此项目中采样是否由投标人采?

答复:不是投标人采,投标人仅负责来样的实验室分析测试。

对招标文件第四章服务需求书内容做如下修改:

序号

原招标文件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2.2.7 数据传输与报送部分“每个月末报送上一个月的数据分析结果”。

每个月12号之前报送上一个月的称重结果。

2

2.2.8.1.1前期准备的质量控制部分的“称重中心根据比对天数的需要,准备足够的滤膜夹、滤膜盒和保温箱。”

中标单位根据采样的需要,准备足够的滤膜盒和保温箱等。

3

2.2.8.1.2与运维公司接收空白滤膜的质量控制。

2.2.8.1.2与采样单位接收空白滤膜的质量控制。

4

3.5.3 称量完成后,滤膜在低温-20℃避光保存,并于3日内送至总站指定的运维公司或者检测机构。

3.5.3 称量完成后,滤膜在低温-20℃避光保存,并于3日内送至总站指定的检测机构。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10-84943062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0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黄凡,010-5936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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