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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医技病房综合楼、附属综合楼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日期:2017-11-13     浏览:3    
核心提示: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医技病房综合楼、附属综合楼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招标公告招标编号:2017-GC10071.招标条件本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医技病房综合楼、附属综合楼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已由关

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医技病房综合楼、附属综合楼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17-GC1007

1.招标条件

本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医技病房综合楼、附属综合楼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已由关于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呼环字[2010]23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环保验收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院内。

2.2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82494.27㎡

2.3服务期:50日历天

2.4招标控制价: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

2.5服务内容(招标范围):环境监理、环境检测,制作环保验收监察报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具备环境检测资质;

2、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大的违法违纪记录;

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不存在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

4、企业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

3.2 开标及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本人身份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企业财务、信誉业绩资料(企业财务、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提供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企业、法人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金额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医技病房综合楼、附属综合楼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

3200.00元

1540 4041 4968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并注明项目名称、编号。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按中标价的5%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缴入)。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本次招标对于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2月04日9 时30分 ,地点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内蒙古招标投标网(www.nmgztb.com.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nmgggzyjy.gov.cn)、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上发布。

 

8. 其他说明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站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在网站指定版块直接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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