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永州市双牌县潇水壹号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1、原招标文件中“(P81页)湖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定文本》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
现修改为: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施工工期较长,考虑物价涨幅因素,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调增或调减):
- 材料的调整:
(1)调整范围的确定。以本项目财政评审结论中审定的材料预算单价为基准价,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应由发包人报县财政、审计、监察、发改委共同研究,按照“执行时,遇有部分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基准价不符,且超出±3%(装饰和园林景观及安装工程为±5%)范围的予以调整”的规定确定材料风险幅度值,即涨幅(含下跌)指数,备案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风险范围及幅度,按以下幅度为准:
①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与仿古建筑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3%。
②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与园林景观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5%。
(2)调整价格的确定。
①投标报价低于评审基准价时,按照“中标方的材料报价*风险幅度值(材料涨幅指数)”进行调整。其中:有造价站的发布价的,风险幅度值(材料涨幅指数)为施工期内各期材料预算发布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基准价的比率;无发布价的,以财政、业主、监理、施工方共同询价审定并报县政府批准认定,其价格与基准价的比率为风险幅度值(材料涨幅指数)。
②投标报价高于评审基准价时,经财政、业主、监理、施工方共同审定价格后按实调整。
- 人工单价的调整。由于财政评审确定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为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而不是最低人工工资单价,故正常的施工工期内的工资上涨风险由施工方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
本更正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开标时间不变,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牌县房产局、双牌县海纳城市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