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第50页中的“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情形;
C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以下二种情形由招标人根据情况选择):
☑(1)招标控制价8%
□(1)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
C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对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评审结论。
□(三)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确定为企业成本,低于该成本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现更正为“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情形;
C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以下二种情形由招标人根据情况选择):
R(1)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
C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对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评审结论。
□(三)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确定为企业成本,低于该成本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 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采用湘建监督[2018]238号、湘建监督[2018]239号和郴建发[2018]96号中“ 综合评估法I ”。”现更正为:“评标办法:采用湘建监督[2018]238号文件中的“ 综合评估法I ”。”
- 删除原招标文件第104页中的“信誉评审计分表(投标单位自评)”。
- 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
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