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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汽车学院32通道应变采集系统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公开招标公告

   日期:2019-05-23     浏览:2    
核心提示:同济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四平路1239号行政楼3楼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333或322会议室) 上海国际招标
同济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四平路1239号行政楼3楼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333或322会议室)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同济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同济大学汽车学院32通道应变采集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同济大学汽车学院32通道应变采集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63365AF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迪
项目联系电话:1771790552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同济大学
地址:曹安公路4800号
联系方式:卢迪柯 021- 6958947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徐迪 62791919-199、120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的名称:32通道应变采集系统设备供货及其伴随服务
数量:2套
简要规格描述:型号规格:定制适合机电测试的无框式模块化测量系统 32通道一套(可自由拓展模块);
定制适合恶劣环境下机电测试的密封式数据采集系统 32通道一套。
以上两套数采可分别单独使用,同时也可以用网络路由器串联起来共同使用
详见公告附件招标文件电子版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16年5月22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b)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其已登记入库的网页截面或其他证明)。(3) 近三年(从2016年5月22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承诺。(5) 本次招标不采购进口产品【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6)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2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5月22日 15:30 至 2019年05月29日 15: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购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6月11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6月11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同济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四平路1239号行政楼3楼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333或322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编辑:mof.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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