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NTKFQGP20170125001 南通开发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软件开发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如下:
1 、 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在文件第 10 页中 3.4.1 中提到“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为银行汇票带至开标现场且不接受其他缴款方式;”同时,在第 P16 页 3.4.1 节中提到“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缴纳账户。”因为开具银行汇票后,保证金并不会自动进入指定缴纳账户,所以想确认下:届时只要按照第 10 页要求,将银行汇票带至开标现场即可? 或者是在截止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指定账户?
答: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为:银行汇票,不接受其他缴款方式。银行汇票必须由投标人的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开具,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的同时提交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备查验。
2 、 关于为甲方代办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文件第 32 页,采购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在本合同标的物验收通过后 60 天内为甲方代办并取得以甲方为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文件 8.2 乙方违约责任中提及“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受托开发的软件为甲方代办并取得软件著作权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
因为软件著作权的审批是由当地软件测评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局等机构负责,乙方可以为甲方准备所需的相应资料,但具体时间周期乙方无法决定,
所以限定乙方 60 天内为甲方取的著作权不合理,是否改为“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完成著作权申请”等类似内容。
答: 采购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在本合同标的物验收通过后 60 天内为甲方代办并取得以甲方为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保证标的物不侵犯他人权益,并且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甲方享有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现更正为: 乙方在本合同标的物验收通过后 180 天内为甲方代办并取得以甲方为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保证标的物不侵犯他人权益,并且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甲方享有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