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精神病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二次)
2、项目编号:93-ZC2017-1-001
(1)一般资格要求
1.5.1 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5.2 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有销售医疗器械许可)、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1.5.3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1.5.4 必须有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近3年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1.5.5供应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表;1.5.6提供主要设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数字式十二道心电图机、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生产厂商或供应商针对本项目专项授权书。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本项目的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保证金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7-02-08 08:30:00至2017-02-15 17: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