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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站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3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SZRF2017-Q-X-001受苏州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其拟采购的充电站进行询价采购。欢迎供应商参加。一、采购设备清单:

 SZRF2017-Q-X-001

受苏州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其拟采购的充电站进行询价采购。欢迎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设备清单:(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
本次采购预算金额为: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序号 名称 型号与配置 数量
1 智能充电站 尺寸≤350*140*450。工作电源AC175V-220V/50HZ,单路最大输出电流1.5A,待机功率<3W,环境温度-20℃-55℃,总输入最大电流15A,充电路数10路。投币刷卡智能两用。电气配线:管内穿线,2R-BV-4;小电器:单相二三极暗插座250V/15A。 108台
2 电表 工作电源5-20A;电气配线:管内穿线2R-BV-4。 36只
备注 1、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交货,半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2、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
二、合格询价响应供应商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成交后拒绝签订本项目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本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三、质量、技术要求:
1.满足技术参数、配置(功能)要求。
2.所有报价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等,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非标设备按招标约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3.成交供应商对提供产品整体质保,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不低于2年。
4.质量保证:报价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包装未拆封的商品,完全符合采购设备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报价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5.产品配置保修必须原厂出厂时全部自带,所有设备外包装箱不得拆卸,包装箱上所有标签等不得涂改或撕毁,否则采购单位有权拒绝验收。
6.售后服务要求:要求成交单位30分钟内响应,24小内恢复系统运行。成交单位交货时将所有产品序列号整理完毕,并交由甲方与招标公司共同留档。
四、报价文件组成(未按下列要求组成的响应文件无效):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盖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4.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5.法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人投标只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6.报价货物的产地、品牌、规格、参数、性能等说明(盖公章)。
7.售中、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免费质保期承诺等)(盖公章)。
8.注明交付使用日期(盖公章)。
9.报价表(须加盖公章和授权代表签字)
格式:
序号 货物
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需方要求) 投标方偏离原要求说明 数量 市场价 报价 总价 交货期
总价
五、综合说明:
1、 报价中包含上述清单所有产品的安装调试及产品运杂、装卸、包装、保险、检测、检验、税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等一切费用。
2、 报价人应对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报其中部分内容的,为无效报价。但如果采购内容中要求分段报价的,则报价人可选择其中一段或全部进行报价,但各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
3、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 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为保证在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评审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评审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评审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三十分钟内提交给评审小组。在评审期间、供应商应注意调整其行程安排,如评审小组联系未果(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三十分钟内未能按时提交,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
 
8、 请贵单位于2017年2月22日9:30时前
联系人:李工(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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