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CSIEZB170500901
1. 招标条件
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1-7号机组炉渣销售招标人为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招标范围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投标人购买项目法人1-7号机组发电副产品炉渣进行综合利用,并负责1-7号机组炉渣的运输,保证炉渣及时拉运并不对环境产生污染。运输时间由项目法人统一调度安排。预计1-7号机组一年炉渣可产量约10万吨(按机组理论利用3500小时计算),此招标量仅为暂定量,实际处理量以招标人实际可供量为准(具体内容见标书)。
工期要求:合同期限为1年,计划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效,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效,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炉渣销售或相关业务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完成本项目的能力,并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3)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主营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其中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小于85%(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有盈利能力,上一年度净利润大于0(提供上一年度损益表),有现金支付能力,上一年度经营现金流大于0(提供上一年度现金流量表);
(4)银行信誉良好,近三年获得过金融机构颁发的AA级证书以上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合同信用良好,近三年获得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
(5)投标单位组织机构完善,人员配置合理;
(6)炉渣(或灰渣或粉煤灰等相关产品)自用为主的投标人应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年处理炉渣(或灰渣或粉煤灰等相关产品)10万吨及以上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投标人为炉渣(或灰渣或粉煤灰等相关产品)经销商,则应提供炉渣(或灰渣或粉煤灰等相关产品)综合利用经营范围的终端用户(提供用户证明和合同业绩)和年销售量10万吨及以上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7)投标人近三年内至少具有三个炉渣或灰渣或粉煤灰等相关产品销售或处理使用业绩,工作过程的满意度良好,需提供合同文本及销售货物发票(货物名称为炉渣或灰渣或粉煤灰等相关产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且最近三年中至少有一年10万吨及以上炉渣或灰渣或粉煤灰等相关产品的销售或处理使用业绩;
(8)有自有运输车辆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车辆证明文件,无自有运输车辆的投标人,需提供与运输企业所签订的与本项目同期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意向书;
(9)近三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环境责任事故;
(10)投标人近三年经营信誉良好,无合同违约诉讼败诉事件发生,在台电公司、国华公司及其它企业无不诚信事件;
(11)不接受国华公司、台电公司“黑名单”数据库内承包商投标;
(12)不接受神华集团公司承包商负面清单数据库内承包商投标;
(1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2月28日至 2017 年 3月7日,每日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