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头窑煤矿设备维修已具备招标条件,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现发布招标公告,现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概况、招标范围与服务期
1.1项目概况
高头窑煤矿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境内,南与鄂尔多斯市接壤,东距达拉特旗60公里,北距包头100公里,交通便利。矿井年设计生产能力800万吨/年,配套1000万吨/年洗煤厂。
1.2 招标范围
一标段:
包括刮板机平行减速机BKPL-65型、刮板机垂直减速机BPL-65型、转载机减速机BKPL-35型、破碎机减速机BK-400-BR型、胶带机减速机B3SH14E+FAN型、胶带机减速机H3SH18F+fan+cool型、胶带机减速机B3SH10A型、胶带机减速机B3SH15A型、顺槽胶带机减速机ML3RF110型、胶带机减速机B3SH12B型、胶带机减速机M3RSF50+Fan型、胶带机减速机MC3RLSF04+Fan型、胶带机减速机M3RSF60+Fan型、胶带机减速机MC3RLSF07型、胶带机减速机MC3RLSF06型等共15种型号减速机的维修。
二标段:
包括SAC型液压支架电液控制系统配件维修(国产设备,北京天地玛柯电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生产)。
三标段:
包括SGZ1000/3*1000型刮板机链轮、SZZ1200/525型转载机机头链轮、SZZ1200/525型转载机机尾链轮,3种型号链轮的维修(链轮生产厂家: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3服务期
本项目3个标段招标服务期均为三年,采用一年一签合同的方式。合同期满时招标人对中标人进行考核,如果考核未通过,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同时在每个合同考核期后招标人有权终止合作。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1.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有关禁止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间;
2.1.3 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商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4 投标人不得处于有关行政处罚期间内;投标人不得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有不良记录;
2.1.5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标。
2.1.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资格专项条款
一标段: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减速机生产或机械设备维修等相关内容;
(2)近三年(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具有2份500KW及以上减速机的合同业绩(附带制造或维修合同证明)或近三年(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具有招标范围内15种型号中至少2种型号减速机的合同业绩(附带制造或维修合同证明)。
二标段: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电液控制系统生产或矿山机械设备维修等相关内容;
(2)近三年(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具有1份液压支架电液控生产或维修合同业绩(附带生产或维修合同证明)。
三标段: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矿山机械设备生产或矿山机械设备维修等相关内容;
(2)近三年(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具有1份刮板机链轮制造或维修合同业绩(附带制造或维修合同证明)。
3.4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03月08日9:00起至2017年03月14日17:00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