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项目石嘴山至固原城际铁路(吴忠至中卫段)PPP 项目已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批复文件为《关于新建吴忠至中卫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总计统函[2015]784 号)、《关于新建吴忠至中卫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鉴函 [2015]1220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至固原城际铁路(吴忠至中卫段)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6]41号)。项目业主为宁夏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治区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社会投资人三方共同出资,招标人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工程第十项目经理部。本项目TX-02、XH-13、XH-16、XH-17包件招标未成功,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吴忠至中卫铁路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沿黄经济区的吴忠和中卫两市。项目北起吴忠市,向南沿京藏高速经关马湖和滚泉,穿越牛首山丘陵区至中宁东设站,向西沿黄河南岸经宣和至中卫市,新建线路全长约135公里,全线桥梁比49.16%,无隧道。
吴忠站(不含)至中卫南(含)站后四电工程,设计里程 DK1+202至DK135+050,新建正线长度 134.767593km。主要涉及4个车站:滚泉车站、中宁东车站(高速场)、中卫南车站、中卫南存车场;5个中继站:中继站1、中继站2、中继站3、中继站4、中继站5。
2.2招标内容:详见本公告附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1.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1.3、投标物资的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ISO9000体系认证证书;
3.1.4、投标人应提供2014至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新注册的公司不需提供);
3.1.5、投标人和投标物资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1.6、投标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3.1.7、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投标物资被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禁止参选的供应商,不接受中国铁建电子商务平台、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管理网公布的限制期内禁止参选的供应商。
3.2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专项资格要求见附件一:招标物资一览表。
3.3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参见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书”。不排除因“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资格基本要求”和“3.2本次招标对投标人专项资格要求和业绩要求”不具体给投标人带来的投标风险。
3.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3.5投标企业所投物资不能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3.6本次招标物资一包一投。
3.7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于2017年4月2日16:00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