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代理机构: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三、招标内容:基建期金属监督技术服务和汽水系统支吊架基建期技术服务,具体如下: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标书售价(元) |
备注 |
CHDTDZ016/17-QT-0201 |
基建期金属监督技术服务 |
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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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TDZ016/17-QT-0202 |
汽水系统支吊架基建期技术服务 |
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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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概况
项目进展情况、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准备工作情况概述:
2014年7月,福建华电邵武三期2×660MW项目获得《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2014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复函》(国能电力〔2014〕360号)。2015年2月10日获得《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邵武电厂三期项目核准的函》(闽发改网能源函〔2015〕23号),项目通过核准。
2015年4月21日,项目开工决策通过集团公司备案(中国华电火电函〔2015〕151号)。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报告通过电规总院审查并取得初设审查意见(电规发电〔2015〕657号)。现已完成主体施工标段、环保岛EPC、烟囱、冷却塔、输煤岛EPC、第一、二、三、四、五、六批辅机设备招标,施工现场正开展主体施工、烟囱、冷却塔施工、环保岛施工、输煤岛施工等,目前已完成了3、4号锅炉大板梁验收;3号炉受热面开始吊装、主厂房结构到顶;净水系统已投运;烟塔筒壁正在施工;斗轮机及干煤棚网架准备安装、铁路铺轨已开始。。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基建期金属监督技术服务标段:
1.投标方必须具有必须具有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方必须具有相关专业CMA资质或无损检测A级以上资质。
3.投标方在其检验检测业务范围内按法律和合同开展的活动应不受上级法人任何行政和经济上的干涉。
4.投标方应具有数量足够、专业配置齐全、结构合理的检验检测工程师队伍。投标方必须为本招标项目建立相对独立和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项目组),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人员。提供拟参与本项目相关专业人员简历、业绩,检验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监或者电力行业颁发的无损检测、理化性能检验Ⅱ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5.投标方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有600MW或以上级别2台套超临界燃煤机组锅炉、汽轮机及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及管理经验,且负责人的目前状况能满足本项目要求(需附单位证明材料)。
6.投标方应具有从事电力行业金属部件(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及管件和支吊架等)检验检测经历,并至少具有2台600MW及以上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制造质量安装前检验的业绩,均有相对应的文件化检验大纲或作业指导书。
7.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保证合同执行期有关证件、文件处于有效期。一旦发现虚假文件或内容,无论多么微小,招标人可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保留获取相应补偿的权利。
汽水系统支吊架基建期技术服务标段:
1.投标人应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并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甲级及以上、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能力资格等级证书特级。
3.投标人支吊架调整必须经过CMA资质认定。
4.投标人应开展支吊架调整工作5年以上,具有10台以上600MW及以上超临界机组支吊架调整业绩(需提供合同扫描件)。
5.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资格,且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
6.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诚信良好,最近3年内无骗取中标、串标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7.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所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未有国家、行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不良记录。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9.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10.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保证合同执行期有关证件、文件处于有效期。一旦发现虚假文件或内容,无论多么微小,招标人可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保留获取相应补偿的权利。
六、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与时间
1.公告时间:2017年4月26日至5月3日。
3.购买标书时间:2017年4月26日至5月3日止。
4.标书款支付方式:电汇。
七、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