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10台3吨内燃平衡重式进箱叉车购置项目招标公告
一、广州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10台3吨内燃平衡重式进箱叉车购置项目”的货物和有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对本项目有兴趣并有供货能力的国内法人参加投标:
项目名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10台3吨内燃平衡重式进箱叉车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2017SBZD006
招标货物、数量:3吨内燃平衡重式进箱叉车,10台。
供货范围:
(1)10台优质品牌3吨内燃平衡重式进箱叉车的设计、制造、装配、运输、调试、出厂验车(含6人次×3天到制造厂对设备进行检验的费用)、验收、售后服务、培训等。
(2)其中一台配备倾翻斗和夹具各1套。
(3)必要的随机工具、附件和质量保证期内的备品备件。
(4)在叉车到达买方交货现场完成调试后,由卖方向买方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对设备进行检测的申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测,相关手续及其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设备投入使用1个月内,由卖方负责办理设备使用登记证,买方协助。
二、交货时间:签署合同后30天内。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的供货时间和交货计划作为投标响应内容。
三、交货地点:
6台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集装箱码头分公司码头;
1台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码头;
1台交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码头;
1台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西基港务分公司码头;
1台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码头。
四、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相对应的经营范围,按国家法律经营。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2)投标人必须是内燃平衡重式进箱叉车的制造商或获得制造商有效授权的代理商,生产或代理的内燃平衡重式进箱叉车应具有国家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非内燃平衡重式进箱叉车制造商投标时,必须取得内燃平衡重式进箱叉车制造商的有效授权;同一厂家生产的设备,只允许一个有效申请人参加投标。同一厂家生产的设备,如有厂家和代理商参加投标,只选择生产厂家为合格投标人。同一厂家生产的设备,如有多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则仅接受有制造厂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的代理商为合格投标人;
(4)业绩要求:投标货物制造厂商2014年至今具有不少于100台3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业绩清单,并分别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制造商公章)。
(5)2014年至今,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相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已购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兴趣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30 时至11:30时,下午1:30时至4:00时(北京时间)携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到招标代理机构(
【备注:如果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购买招标文件时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户资料(含公司名称、国税号码、公司地址、联系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为2017年7月4日上午8:30至9:3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4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1号广州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2)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会。(递交投标文件时,递交人要带个人身份证、法人授权书及相关证明备查)。
七、所有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悉。
八、招标代理机构将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九、本项目依法设立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126万元。若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视为无效。
十、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十一、投标人接受承兑汇票的额度低于投标总价50%,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十二、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上发布。
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