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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公-安边防支队机关装备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3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兴安盟公-安边防支队机关装备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投标单位,现将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招标条

 兴安盟公-安边防支队机关装备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投标单位,现将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标条件
1、项目概况:兴安盟公-安边防支队机关装备车辆定点维修服务;
2、服务地点:兴安盟公-安边防支队;
5、招标范围:车辆的维护及保养
6、质量要求: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7号令)、[GB/T 3798.1-2005]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等有关国家现行标准,达到合格要求。
7、承包方式:固定单价,签订年度框架协议。承包方投标报价含原厂配件费、工时费、税金等综合单价。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户,并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具有三类机动车维修及以上资质。
3、在近三年内(从开标之日往前推算),投标人应具有至少1项类似本项目的业绩,需提供有据可查的证明材料。
4、投标人应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维修场地、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三、报名需带证书和资料
须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维修场地证明复印件(房照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近三年类似本项目业绩证明文件。企业注册地或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须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人身份证号)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告知函(对于已开通“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平台”的省份,投标人提供检察机关网站下载彩色打印的“查询结果告知函”加盖单位公章即可,也视为原件)。
以上资料要求报名时提供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红章。同时,企业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A4纸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并加盖公章(企业名称、联系人、邮箱、电话、传真)。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通讯手段(邮箱、电话、传真)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四、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企业可在2017年06月09日至2017年06月15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时,下午2:30—5:30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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