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港珠澳大桥跨界通行政策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香港运输署和澳门交通事务局联合进行公开招标,以遴选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
本次招标是以投标人的管理能力及人力资源、财务能力、票价建议及收费安排、穿梭巴士购置及维修护养计划、建议服务水平和投入服务前所作的准备工作为评标依据的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名称
本包括往来港珠澳大桥珠海、香港、澳门三地口岸的港珠线和港澳线的穿梭巴士营办商,为一个标的。其中港珠线穿梭巴士服务于往来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与珠海口岸之间的旅客出行,港澳线穿梭巴士服务于往来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与澳门口岸之间的旅客出行。
正常营运穿梭巴士(常用巴士)数量:90辆至140辆;备用巴士:不超过30辆(注:巴士数量按每车45座计算。投标人也可选择其它容量的巴士类型)。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应为三地合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或“三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合营公司是指由3家分别在广东、香港、澳门注册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并以合营公司名义分别在三地作商业注册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是指3家分别在广东、香港、澳门注册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并承诺获选后于一个月内按联合体协议,以合营公司名义在三地提出商业注册申请,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注册手续。
(二)出资成立合营公司或组成联合体的三地成员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公司”)中,至少有2家公司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已拥有2年以上营运往来粤港澳其中两地跨境客运服务(即跨境巴士或跨境船务客运)经验,且其中至少有1家公司拥有跨境陆路客运服务(即跨境巴士)经验;拥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的公司在合营公司或联合体中所占股权总和不少于70%。申请人的经验方面,将考虑成员公司自身。如成员公司自身没有相关经验,持有成员公司合共51%以上股份的一家或多于一家的股东公司,或成员公司直接持股51%以上的子公司具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的,也视为成员公司具有该经验。
(三)合营公司或联合体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成员公司或其股东公司内任职6个月或以上,且具有2年或以上管理交通客运业务的经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4号《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如投标人的香港、澳门两方成员公司分别具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贸易服务协议》)规定的“服务提供者”资格的,则三地成员公司股权比例应与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资本金出资比例(广东、香港、澳门三地出资比例分别约为44.5%、42.9%、12.6%)保持一致;如投标人的港方或澳方成员公司未具“服务提供者”资格,则不具上述资格的一方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如港澳两方成员公司均不具“服务提供者”资格,则港澳两方的股份比例总和不得多于49%。
(五)投标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以应付投入营运前的开支(包括于口岸设置设施、设置车厂、购置巴士、招聘员工、提供乘客设施、偿还债务等)及投入营运后的日常支出,投标人应提供合营公司或联合体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金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少于2.9亿元(汇率以资信证明出具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下同)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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