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8台集装箱低速牵引车购置”项目的下列货物和有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对本项目有兴趣并有供货能力的国内法人参加投标:
项目名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8台集装箱低速牵引车购置项目。
招标货物、数量:集装箱低速牵引车、8台。
供货范围:
(1)8台集装箱低速牵引车的设计、制造、装配、运输、调试、验车(包括5人次×3天到生产厂验车的交通、食宿费用)、验收、代办代垫购置税、售后服务、培训等(交钥匙式)。
(2)每车另配备钢丝胎1条(含轮毂),备用轮胎与车上轮胎为同一型号、同一品牌。
(3)黄埔公司每台牵引车配备车载高频对讲机和手持式对讲机各1套,河南公司每台牵引车配备手持式对讲机2台套。黄埔公司每台车配备买方集装箱管理系统所使用的GPS装置1套及可视倒车装置1套,河南公司每台车配备可视倒车装置1套。
(4)必要的随机资料、随机工具和备品备件。
二、交货时间:发放中标通知书后45天内。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的供货时间和交货计划。
三、交货地点:
5台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码头内;
3台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码头内。
四、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相对应的经营范围,按国家法律经营。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2)投标人必须是集装箱低速牵引车制造厂商或获得制造厂商有效授权的代理商。
(3)同一制造厂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允许一个有效申请人参加投标。同一制造厂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如有制造厂商和代理商参加投标,只选择制造厂商为合格投标人。同一个制造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如有多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则仅接受有制造厂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的代理商为合格投标人。
(4)业绩要求:集装箱低速牵引车制造厂商2014年至今具有集装箱低速牵引车的销售业绩(须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厂商的业绩清单)。
(5)2014年至今,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相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已购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兴趣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30 时至11:30时,下午1:30时至4:00时(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