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营业网点门头制作及电子屏制作项目已经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件尉农信联[2017]46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资金为自筹资金,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营业网点门头制作及电子屏制作项目
2.2建设地点:开封市尉氏县各网点所在地,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
2.3项目编号:尉农信联[2017]46号
2.4营业网点:30个
2.5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要求采购的所有货物及其伴随服务
2.6投资估算:约 220 万元。
2.7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现行国家标准及要求。
2.8工期要求: 20 天。
2.9招标内容:营业网点楼顶发光字、门头灯箱制作 、LED屏、室内背景墙挂字和LOGO的制作安装(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包含设计、制作、施工、拆除旧设备、材料采购、运输、安装、调试、验收以及售后服务及其缺陷修复等一切工作和义务。
2.10、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3个标段
第1标段:东关、南街、北部湾、寺前张、梁庄、尉蔡路、西区、小东门、三岔口、营业部、城关、城区及四个自助设备间;(含 12 个网点门头改造制作及12个LED屏及配套楼顶发光字、室内背景墙挂字和LOGO内容);
第2标段:南曹、永兴、张市、十八里、水坡、闹店、庄头、小陈、邢庄各部门网点建设;(含 9 个网点门头改造制作及9个LED屏及配套楼顶发光字、室内背景墙挂字和LOGO内容);
第3标段:大营、大马、岗李、洧川、朱曲、大桥、门楼任、鲁湾、蔡庄各部分网点建设;(含 9 个网点门头改造制作及9个LED屏及配套楼顶发光字、室内背景墙挂字和LOGO内容) ;
三、第1-3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
3.3、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经销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电子产品生产或销售。
3.4、投标人是代理商(经销商)的需提供厂家针对项目主要产品LED屏的授权书以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投标人是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提供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复印件需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3.5、投标人具有门头、LED屏及标识标牌制作安装的实力条件,需提供2014年1月1日以来(合同签订时间)至少已完成1项类似项目业绩(业绩内容含银行网点门头改造制作及电子屏制作、楼顶发光字、室内背景墙挂字和LOGO的制作安装等内容),须提供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6、提供公司近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无不良债务,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审计报告。
3.6、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查询对象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名
4.1、请于2017年06月 23 日至2017年06 月 29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