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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村农房自然灾害保险2017-2018年度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8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受淮安市民政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该单位的 淮安市农村农房自然灾害保险2017-2018年度采购 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

 受淮安市民政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该单位的 淮安市农村农房自然灾害保险2017-2018年度采购 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本项目监审单位:淮安市民政局
1、项目名称编号:淮安市农村农房自然灾害保险2017-2018年度采购
(BJDJZFCG-竞磋-2017010)。
2、磋商内容: 详细见第二章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价为:人民币40万元整。
项目概况:淮安市区自然灾害惠民保险项目,保障范围包括淮安市区(包括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区)范围内的40万户农村家庭的自有居住房屋;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淮安市区农村户籍的农民在淮安市区范围内的自有住房,因下列原因造成房屋建筑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时效:从签订投保合同之日起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内,经民政局评估,保险服务较好,群众反应满意,可续保一年。
3、供应商资质要求: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除具备上述资质外,根据采购人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6)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磋商;
(7)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须作出承诺(如示范格式三);
(8)供应商须是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财产保险公司;
(9)供应商必须在淮安市设有保监局审批的独立的分支机构;
(10)供应商须以市级分公司资格参加磋商;
(11)供应商须在淮安市纳税;
(12)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资格审查时提供参加磋商人员自2016年10月以来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说明:
(2)报名登记时间及地点:请于2017年6 月 26日至2017年 6 月30 日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双休、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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