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敖乡使鹿鄂温克猎民之家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17-GC-021-SG
1.招标条件
本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敖乡使鹿鄂温克猎民之家建设项目由根河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根发改行字【2017】18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规模及内容:木屋一栋,建筑结构为井干式胶合木结构,二层,建筑面积269.93平方米,建筑高度12.988米。
2.2工程建设地点:根河市敖乡民居北侧。
2.3资金来源:地方自筹。
2.4招标控制价:2,393,750.00元(以财政审定价为准)。
2.5工期要求:60日历天。
2.6工程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投标人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开标及资格后审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根河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
项目名称 | 标段号 | 金额(元) |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敖乡使鹿鄂温克猎民之家建设项目 | 1 | 47875.00元 | 915001010000679052 |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按中标价的10%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中标人基本账户转账、电汇或现金,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自行登录根河市人民政府网(www.genhe.gov.cn)产权交易板块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07月21日15时30分,地点为根河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根河市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8.其他说明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ghcqjyzx@126.com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3日内在指定邮箱ghcqjyzx@126.com 直接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7年06月30日
附件1:公告.rar
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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