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条件
安阳县“三替代”燃气采暖炉及洁净型煤专用炉具购置选聘供应商入围采购项目已经批准,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为用户自筹及财政补贴,项目出资比例按“安阳县2017年‘三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安县燃控〔2017〕5号文件执行,采购人为安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2、项目概况
2.1 采购编号:安县采购招标(2017)62号
2.2 项目名称:安阳县“三替代”燃气采暖炉及洁净型煤专用炉具购置选聘供应商入围采购项目
2.3 项目地点:安阳县崔家桥、韩陵、永和、瓦店、辛村、吕村、北郭七个乡(镇)所辖区域
2.4 采购内容:第一标包燃气采暖炉(供暖面积80 m2、100 m2、120 m2、160 m2),第二标包洁净型煤专用炉(供暖面积80 m2、100 m2、120 m2、160 m2)
2.5 项目简介:各标包择优选定3-5家供应商入围(经评审有效供应商3家或4家,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有效供应商5家,推荐4名成交候选人;有效供应商6家及以上,推荐5名成交候选人。)
2.6 投资金额:约7000万元
2.7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用户自筹及财政补贴,已落实。
2.8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45日历天内
2.9 质保期:24个月
2.10交货及安装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2.11标包划分:本采购项目设二个标包第一标包为燃气采暖炉采购入围;第二标包为洁净型煤专用炉具采购入围。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相应业务或经营范围登记证照(原件,采购内容在证照登记或许可范围),■提供税务登记证(原件,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银行出具的近1年内资信证明(法人为基本开户行)、或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的投标担保函(原件);■提供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提供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原件)。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的购置发票或单据(任一),■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执业)资格证或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任一)、或专业人员用工合同(任一)等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2 供应商必须为依法注册的所投产品制造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3.5具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提供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所在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原件)(日期不得早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所有证照均应在有效期内,证照如需年检的、应为经年检有效的证照;文中“近”、“前”指距投标截止时间;
(2)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于响应性文件中;相关原件于评审时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原件核对后现场退还。供应商对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合规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为无效投标并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3)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开标后,将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文件)进行资格审核,未按要求逐一提供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17年07月03日至2017年07月07日,每日上午08:0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下同,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