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拜泉县朝阳路(包括西出城口)、四条次干道、公园照明工程项目施工以拜发改审【 2016】 7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拜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工程名称:拜泉县朝阳路(包括西出城口)、四条次干道、公园照明工程项目
3.1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需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投标企业无行贿受贿记录、投标期内没有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较重及严重失信行为、没有被相关部门列入“限制从业招投标企业名单”或经整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重新取得投标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项目工程的建造师。
3.2项目小班子人员按照相关文件配备如下:项目经理1人(市政专业或机电专业)、技术负责人1人(市政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施工员或工长1人(市政专业)、安全员、质检员或质量员、造价员(市政专业)各一人、材料员1人(注:以上建造师、安全员须提供双证投标),项目班子人员全员身份证原件及全员社保证明(2016年11月至2017至6月)。注:技术负责人无岗位证的可用职称证代替并通过社保证明。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